近日,蛟河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被告当场履行赔偿义务,获得原告谅解。
2023年8月,被告刘某因入股合作退款一事到原告赵某家中酒后闹事,造成赵某心梗急性发作,于当晚0时紧急到蛟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事发后蛟河市公安局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该案给赵某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此赵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对案情进行认真梳理,因本案事实清楚,矛盾争议不大,具有调解的可能性,于是对双方进行疏导和劝解,认真倾听诉求,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摆事实,讲道理。
法官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均无异议,但双方就赔偿款项依然存在争议。遂围绕争议焦点,法官决定通过“背对背”调解方式逐一调解,法官首先与原告刘某沟通,向其讲解了民事赔偿及民事赔偿的标准。针对原告主张的赔偿事宜,结合其提交的医疗账单等证据,进行逐项确认计算、解释说明。接着又与被告赵某进行讲解,通过法理方面对被告进行普法,后又从人情角度进行耐心劝解,被告听完之后自感做法欠妥,同意一次性处理此事。于是,被告刘某当庭给付5000元赔偿费,原告赵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至此,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
遇到任何纠纷,需保持冷静、端正自身行为,切忌冲动行事,用合法、合理的方式化解矛盾,多一分克制、多一分忍让,不做情绪的“奴隶”,一时冲动非但不能化解矛盾,反而可能造成冲突升级。
蛟河法院将继续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强化诉前调解、庭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融合“法理+情理”,最大程度减少群众矛盾激化,以“如我在诉”的意识,用心用情去办好每一起民生案件,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