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冬腊月中,冰天雪地里,承办法官、书记员身着制服、背着国徽来到了蛟河市天北镇某村,一个简易又不失庄严的法庭就这样“搬”进了村委会。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天岗法庭通过巡回审判方式,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宋某与郭某夫妇经营生猪养殖场,长期向个体工商户徐某采购猪饲料。自2023年起,双方建立业务往来,期间虽有部分欠款但逐步偿还。至2024年2月,尚余18万余元未结清。同年3月起,宋某夫妇又多次从徐某处进货并产生新欠款,另有一笔3000元借款。至5月27日,经三方书面确认,宋某、郭某共欠徐某233050元,并立下欠条字据,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徐某多次催讨无果后,遂将宋某、郭某诉至法院。
天岗法庭受理此案后,考虑到冬天天冷路滑和当事人地处偏远的实际情况,决定在该村村民委员会开展巡回审判,并邀请了村书记参与旁听,争取就地化解矛盾纠纷。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宋某二人对233050元欠款没有异议,但短期内因经济压力难以一次性偿还。虽然养殖场尚有生猪200余头,但还未达到出栏标准。考虑到生猪达标后出栏既能减少损失也能提高宋某二人欠款偿还能力,承办法官和村书记从双方多年供货合作关系和生猪实际情况入手,耐心细致地向双方解释当前生猪养殖的周期、市场行情以及立即偿债与给予缓冲期之间的利弊。通过法官的不懈调解,最终徐某同意给予宋某、郭某一定缓冲期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协议:宋某、郭某于2025年1月25日前向徐某支付100000元;于2025年7月25日前支付133050元,分两期支付完毕,同时,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对结果表示满意,至此,该案圆满解决。
调解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定分止争、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法院开展调解工作,应当以“情”为纽带,以“理”述乡情,以“法”解纠纷,以“和”聚民心。
今后,蛟河法院将以更加积极主动、灵活多样的办案模式,大力开展巡回审判,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从“坐堂问案”到“主动上门”,积极回应群众司法需求,为群众提供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