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农以种为基。近日,蛟河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及种子款项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由一商户向农户追索欠款引发。
2023年3月,被告李某从原告种子商店赊购了价值2000元的玉米种子。种植后,李某发现玉米的出苗率显著低于预期,因此拒绝支付种子款项。原告遂将此事诉至法院。受理案件后,了解到案件情况并不复杂,办案团队秉持快速解纷的理念,迅速介入,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展开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原告坚持要求被告支付全额种子款2000元,认为出苗率低是由于被告种植方法不当、遭遇自然灾害等多重因素所致。而被告则坚称玉米种子存在质量问题,不仅拒绝支付款项,还要求原告进行赔偿。双方意见分歧明显,各不相让。
面对这一僵局,办案干警耐心向被告解释了申请种子质量鉴定的复杂性和高昂成本,指出即使进行鉴定,也无法确保出苗率低与种子质量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这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干警也向原告指出了其作为出售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在发现被告玉米出苗率低时,未能及时提供有效的售后服务,这也是导致出苗率问题未能及时解决的因素之一。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和细致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同意当庭支付1800元作为种子款项,而原告也承诺在今年被告再次购买种子时给予一定的优惠。至此,这场因种子问题引发的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