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3月至4月7日期间,被告人孙某伙同唐某甲(另案处理)在其家中密谋并实施了一系列盗窃行为。孙某事先准备了剪钳、壁纸刀、钢锯等作案工具,随后二人在蛟河市多个乡镇多次实施盗窃,共计盗得机动车、电动车电瓶28块、电动车1辆、铜芯电缆约7米以及钢筋7捆。这些盗窃所得的财物由孙某出售给了李某乙(已受行政处罚)及流动商贩,总共获利5000元,其中孙某分得2500元。
审理结果:
法官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责令孙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官说理: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是我们每个人都应坚守的道德底线。我们应当树立正确的金钱观,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途径来获取财富,而不是像孙某那样通过盗窃等非法手段来不劳而获。这样的行为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德,更是对法律底线的公然挑战,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