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天岗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供热锅炉买卖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的工作理念,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天岗镇某供热站主要负责天岗镇区居民小区的供热工作。2022年10月9日,该供热站与某锅炉厂签订了一份生物质大包锅炉买卖合同,约定设备总货款为147万元。根据合同,供热站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支付40万元预付款,提货前再支付40万元提货款,尾款67万元则于2023年12月31日前付清。同时,合同规定产品质保期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供热站已支付了82万元货款,锅炉厂也完成了锅炉的交付、安装与调试。然而,供热站并未如约支付剩余的65万元尾款。因此,锅炉厂将供热站诉至蛟河市人民法院天岗法庭,要求其支付剩余款项。
天岗法庭受理该案后,鉴于本案涉及标的额较大且双方矛盾激烈,承办法官高度重视,认真熟悉案情,并仔细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锅炉厂认为,其已完成锅炉的交付、安装,并投入实际使用,因此供热站应支付尾款。而供热站则辩称,锅炉厂销售的生物质大包锅炉不符合国家标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甚至因设备故障被关停。因此,供热站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货款并赔偿损失。
为妥善处理双方矛盾,承办法官两次开庭审理此案,详细梳理案件的始末与细节,并采用“背对背”调解方式,将调解贯穿于案件的全过程。一方面,承办法官告知锅炉厂,在其无法出具锅炉检测报告的情况下,与供热站购买锅炉后多次出现的设备故障、无法申请生物质锅炉供暖补贴以及因供热故障导致的停供、断供等损失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另一方面,承办法官耐心向供热站释法明理,指出锅炉厂已实际交付并投入使用了锅炉,履行了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同时,由于供热站无法举证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相关证据,因此应支付相应价款。
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供热站放弃关于锅炉交付质量、生物质锅炉供暖补贴以及返还已支付的82万元货款的主张,并将锅炉所有权交由锅炉厂。而锅炉厂则放弃尾款主张,并负责锅炉的拆除与清运工作。至此,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得到了妥善化解。
天岗法庭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聚焦民生领域纠纷的新问题与新挑战,及时解决纠纷,为民生领域企业更好的发展助力。天岗法庭将以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为契机,继续秉持“如我在诉”的意识,用心用情用力办好每一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