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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司法】暖心!法检联合上门服务,融合履职维护妇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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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9-25 14:08:48 打印 字号: | |

“法官你好,我女儿现在是卧床状态,意识也不清醒,不能说话,现在什么事都办不了,我想申请为她的监护人……”。


实地调查悉详情

新站法庭的法官接到电话后,第一时间到这位当事人家中进行了实地调查。调查中了解到田某去年年末突发二次脑出血,经抢救后现在完全不能自理,且无任何意思表示能力,日常生活靠氧气和流食维持,现状令人揪心。田某父亲再次跟法官表达了自己的焦虑,女儿的状况已经不能自理且没有清醒的意识,靠他人的照顾勉强维持生命,但是她已经成年了,自己也没有权利直接代替女儿行使任何权利义务。法官当即为其进行了相关的法律释明,告知其申请为田某的监护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和履行哪些程序。

法检联合保权益

第一次调查结束后,办案法官就与检察院取得联系,把田某的身体现状、居住、生活等情况进行说明,希望能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角度,为田某这类特殊群体提供更多的司法服务。检察院了解后认为田父的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得到保护,符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法定情形,并能够在日后为田某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巡回审判送服务

田父为田某申请的司法鉴定,鉴定书下发后,考虑到当事人的特殊情况,新站法庭以巡回法庭的方式将审判庭“搬到”当事人家中,在较短的时间内,田父拿到了判决书,他对办案法官连连表示道:“真是太感谢你们了,这下我办起女儿的事就方便多了,真的谢谢你们!”。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不能正常生活,但这类特殊群体在生活中仍然会遇到民事诉讼、买卖等各种情况,因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此时及时指定监护人极为重要。本次案件办理充分展现了新站法庭“优化司法服务”的工作理念,通过释明引导、部门联合以更高水平的诉讼服务提升群众满意度,同时也是法检联合共同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一次生动司法实践,新站法庭将不断优化服务机制,为辖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贴心的司法服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责任编辑:蛟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