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我国各类刑事犯罪中案件数量居前五的罪名。“跑分”,就是通过使用银行卡或支付宝、微信等网络支付平台等,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转移资金渠道,并从中获取佣金的行为。其本质就是为违法犯罪团伙进行洗钱活动,涉嫌违法犯罪,参与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严厉打击电信网络犯罪活动,坚决遏制电信网络犯罪多发高发态势,近日,蛟河法院对六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了集中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实名办理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通过赵某(另案处理)提供给孙某等人(另案处理)操作“跑分”,并提供取现等帮助。经审查,被告人王某实名办理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出入账合计金额5052022元。蛟河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同时宣判的另外5起案件中,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刑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至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集中宣判后,法官结合案情对6名被告人现场开展普法教育,提醒各被告人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辨识能力,不要贪图蝇头小利,拒绝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人”。
【法官提示】
随着互联网经济和电信产业的迅猛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越来越多,如果不提高自己的警惕心,就会走向违法犯罪道路。大家要警惕网络诈骗陷阱,对犯罪时刻保持敬畏之心,远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要被网络上的利益所诱惑,更不要出借、出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等账户给他人使用,切勿贪图利益,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发现帮信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