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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起纠纷 当庭履行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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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6-21 16:12: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天岗人民法庭成功调解并当庭履行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为当事人化解了长达数年的矛盾。


2014年,被告董某与原告某有机肥公司达成代销协议,由原告委托被告推销化肥。在2014至2015年期间,董某成功帮助有机肥公司销售化肥并代收货款共计15万余元。然而,至2017年8月,被告仅向原告交付了8万元的代收化肥款,剩余6.5万元款项因被告声称尚未收回而一直未予支付,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
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剩余化肥款,但被告始终以未收回款项为由拒绝支付。直至2023年4月14日,原告得知被告已将化肥款收回,但被告仍未将剩余款项交付给原告。由于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在2024年2月7日将被告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鉴于双方积怨较深,矛盾较大,主审法官决定从情理法律双角度出发,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的法律讲解和情感疏导。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被告当庭履行了剩余的化肥款支付义务,双方握手言和。
蛟河市人民法院天岗人民法庭始终坚守司法为民的宗旨,践行最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在处理各类案件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提升案件质量和效率。不仅增强了司法公信力,也赢得了公众对人民法官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责任编辑:蛟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