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蛟河市某设备租赁部与某路桥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诸法院。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庭给付剩余工程款24.5万元。此案件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矛盾纠纷得以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2年3月,蛟河市某设备租赁部与某路桥公司签订协议书,双方对施工地点、内容、费用、工期等一系列问题做出约定。蛟河市某设备租赁部于2022年8月施工结束。同年10月和4月,某路桥公司分别组织有关人员完成验收及决算。之后,蛟河市某设备租赁部多次向某路桥公司催要剩余工程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在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认真分析案情,多次通过电话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调解,承办法官耐心释法,认真倾听双方诉求,劝说双方换位思考、互相理解,并向被告摆事实、讲道理。最终,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见逐渐统一,双方就还款金额及还款时间达成一致意见,某路桥公司当庭给付蛟河市某设备租赁部案涉剩余工程款24.5万元,蛟河市某设备租赁部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