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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源治理】“诉前+诉中”开启调解“加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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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4-15 09:32:27 打印 字号: | |

 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天岗人民法庭运用多元解纷举措,一天内化解2起纠纷,均促使当事人当场履行。

三方合力化解兄弟纠纷

刘大、刘二兄弟二人最近因为土地问题闹得不可开交,起因为刘二早年结婚后将户口迁出,同时除去了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的登记。由于刘大常年在外打工,二人父亲刘某生前一直由刘二照顾,家中土地也一直由刘二帮忙耕种,刘某去世后,刘二继续耕种家中土地,刘大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没有刘二的登记为由,要求刘二返还土地,而刘二认为刘大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没有权利耕种家中土地,拒绝返还。办案法官了解此事后,认为开庭审理不利于化解兄弟二人间的矛盾,遂积极与当地司法所、综治服务中心和村委会取得联系,一起对该纠纷进行诉前调解工作,让兄弟二人面对面沟通,对二人释法明理,最终兄弟二人冰释前嫌,刘二将其耕种的部分土地返还给刘大,二人握手言和。

耐心调解当庭给付

李某对王某享有到期债权,便于2023年6月21日将王某驾驶的货运汽车强制扣留,王某报警后,双方经公安机关协调未果,直至2023年7月4日,王某才将车辆取回。该车的实际所有人蒋某向李某主张赔偿12天的车辆营运损失7200元未果,遂诉至法庭。办案法官在受理案件之初就着手调解工作,碍于双方对立情绪过重,便选择择期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充分发表了诉辩意见,在办案人多次引导调解的过程中,终于李某同意赔偿损失,但其要求只按3天的损失赔偿,理由是其在扣留车辆后的第3天就通知了王某取回车辆,是王某自己拖到7月4日才取回的,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佐证。办案人抓住此契机,向蒋某释明,因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期间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权利人自己承担,同时也告知李某,本案纠纷系其侵权行为产生,且不能简单通过通知时间来计算营运损失的天数。最终在办案人坚持不懈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李某赔偿蒋某营运损失4000元。李某当庭支付完毕,至此本案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蛟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