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
2021年4月25日,被告人李某以修桥为目的到蛟河市某镇林场,使用油锯及刀锯砍伐被害人贺某承包的集体林地内1株水曲柳、1株胡桃楸、2株柞树、2株榆树。经鉴定:李某砍伐的1株水曲柳,根茎为14厘米,核立木蓄积0.0474立方米,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经测算:2株柞树、2株榆树、1株胡桃楸核立木蓄积共计0.1285立方米,总价值为17.19元;1株水曲柳价值17.98元。案发后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予以惩处。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退赔被害人贺某人民币35.17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刀锯一把,蓝绿相间的油锯一把,依法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