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最终被告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被告人裴某明知于某(已另案处理)收购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找其女友被告人韩某办理中国农业银行、中信银行共2张银行卡,其中中国农业银行卡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后,裴某又找其朋友马某(未到案)帮忙办理了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银行共3张银行卡,涉案流水20余万。
于某通过微信及现金的方式支付裴某2500元,裴某将1800元转给马某,从中非法获利700元。经审查,韩某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涉犯罪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为3,040,836.53元。案发后,裴某、韩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裴某、韩某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均应予惩处。判决如下:
被告人裴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韩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追缴被告人裴某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