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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人有成本,动手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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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2-24 13:55:29 打印 字号: | |

  近日,蛟河法院审理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最终被告人李某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1年3月,李某和张某到孙某家中因承包土地一事与孙某发生了争吵,孙某与李某厮打在一起。李某和张某将孙某打伤。孙某的妻子王某见孙某被殴打,便拿出手机拍照,李某看见后,用手将王某推倒,造成王某受伤住院。经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到保护,侵害公民的身体健康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到孙某家中与孙某发生争吵并厮打,王某用手机拍照时被李某推倒致伤,王某并未参与厮打,其行为本身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过错责任,李某应当赔偿我去那个某此次受伤的经济损失。最终李某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3900余元。

法官说法,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并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他人违法侵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责任编辑:蛟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