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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账户又限制高消费购票受限被执行人主动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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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2-09 08:35:10 打印 字号: | |

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9年2月,杜某、王某与蛟河市某银行签订《农户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杜某、王某借款额度为3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20年2月19日。借款到期后,杜某、王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该银行经多次催收无果,便将杜某、王某二人诉至法院。经法院依法审理,判令杜某、王某共同偿还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杜某、王某仍以没有能力一次性还清欠款为由拒绝偿还。该银行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杜某、王某送到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对其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之后,执行法官又电话联系了被执行人杜某、王某,责令二人尽快履行还款义务。然而,杜某、王某称其二人在外地打工,工钱还没结算,暂无法还款。执行法官对杜某、王某进行了耐心劝说,并多次强调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但二人仍然不为所动,拒绝还款。执行法官于是依法冻结了杜某、王某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零钱账户及支付宝账户,并对杜某、王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迫使其二人履行还款义务。不久前,杜某、王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表示已与银行联系还上款,希望能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经了解,是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二人的微信和支付宝账户被冻结、不能使用,给其二人带来的诸多不便和困扰,再加上这段时间要回家过年又无法购买高铁票,出行受到了限制,这才意识到不履行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并且委托亲属向银行偿还了全部欠款。执行法官对杜某、王某二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其二人也诚恳检讨了自己的错误。最终,在确认了杜某、王某与上述银行的欠款已经全部还清后,执行法官解除了对其二人的强制措施,该案件圆满执行完毕。

 
责任编辑:蛟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