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蛟河法院妥善执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在办案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告之下,贺某给付了其婚生女小贺的抚养费。
2018年,贺某与何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婚生女小贺由何某抚养,贺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5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现因小贺在吉林市某中学读书,学习、生活费用增加,何某要求贺某每月增加抚养费,直到小贺独立生活时止。贺某不同意增加,何某向法院起诉。
办案法官结合小贺的消费支出及贺某的实际收入情况,作出判决如下:被告贺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应立即每月给付原告小贺抚养费900元每月至小贺独立生活时止。然而贺某拒绝支付增加的抚养费,何某便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蛟河法院先是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调查,发现贺某名下没有房产登记信息,也没有车辆登记信息,仅有的几个银行账户内也只有几十元的存款。针对这种情况,执行法官决定通过情感沟通的方式感化贺某,执行法官将双方当事人约至法院,通过与贺某沟通,贺某始终对前妻心存不满,但他对孩子仍然很有感情,发现这点后,执行法官决定打感情牌,他告诉贺某,增加抚养费,为了让孩子接受更好地教育,更好的长大成人,谈到此,贺某似乎心软了,执行法官继续打出法理牌,郑重的告诉贺某,如果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法院将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贺某被深深的触动,几天后,他交纳了拖欠的抚养费,并向执行法官承诺今后会努力为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