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蛟河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债务人收到判决后,立即给付了欠款,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2020年4月25日,刘某在蛟河市某农资商店赊购种子及化肥,共计货款14410元,并为商店出具了欠据。牛某作为担保人在欠据上签字确认,自愿为刘某的欠款提供担保。2020年5月10日,刘某将多余的500元种子退还给农资商店,尚欠货款13910元未予给付,此款经索要未果,商店便将刘某及其担保人牛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刘某在农资商店赊购农药、种子及化肥,并为商店出具欠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该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最终法院判决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农资商店货款本金及利息,牛某对刘某的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