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蛟河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责令其折价退还从五名被害人处盗窃所得共13914.86元。
据了解,2020年12月16日,王某驾驶机动车至蛟河市某屯被害人郭某家中,趁无人之机进入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000元,金首饰15.05克,销赃得款人民币5843元。2020年12月末,王某又窜至蛟河市某屯被害人叶某家中,趁无人之机将门锁破坏进入室内,盗走现金人民币20元。2021年1月末,王某又窜至蛟河某屯被害人段某家中,趁无人之机撬开窗户进入室内,盗走现金人民币800元。2021年2月25日,王某又窜至蛟河某屯被害人孙某家中,趁无人之机将门锁破坏进入室内,盗走现金人民币1350元。同月27日,王某又窜至蛟河市某屯尹某家中,趁无人之机,将窗户撬开进入室内,盗走现金人民币300元,黄金项链、黄金戒指、白金戒指各一个,共计12.16克,销赃得款人民币四千余元。综上,被告人王某共计盗窃五次,涉案财物总价值13915元,赃款被其全部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责令将违法所得退赔各被害人。
法官说法:王某因盗窃罪2016年6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于2020年1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罪又被逮捕。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据悉,王某自2008年至今,已经是因盗窃罪第五次受到刑罚处罚。王某今年不过三十几岁,人生最宝贵的几年都是在监狱中度过。然而他并没有从处罚中得到教训,不思悔改,再次犯罪。法律神圣不可侵犯,我们要在反面教材中吸取教训,敬畏法律,不要以身试法。触犯法律,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