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引发的矛盾逐渐增多,在感情破裂后,关于同居财产的分割问题,就会产生诸多纠纷。近日蛟河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
张某男与何某女2020年开始同居,且举办结婚典礼,但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因性格不合自愿分手,并达成协议,约定双方同居期间张某男自愿赠与何某女6万元用于购买家电、家居、其他生活用品及共同生活,同居期间何某女购买的家电、家居、其他生活用品归张某男所有,何某女私人物品归何某女所有;双方不需要对方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除履行本协议外,双方保证不对对方提出任何财产等要求。何某女同居期间购买的生活用品已留在张某男家中。现张某男要求何某女返还6万元。
法院认为:张某男与何某女达成的解除同居关系的协议有关财产部分的约定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约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真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张某男未向本院提交足以支持其主张的相关证据,故对张某男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婚前同居本是衡量两人是否适合结婚,增进感情的途径。但在经营感情的同时,也要做好财产划分,不要又伤感情又伤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