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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小区和谐,需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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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8-31 09:17:42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业主与物业公司间经常会产生一些纠纷。近日,蛟河法院又审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2018年1月1日,甲物业公司与A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服务内容,物业费的收费标准、违约责任均予以明确规定。宋某是A小区的业主。自2018年1月起,经甲物业公司多次催缴,宋某拖欠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的物业费至今未付。

法院认为:双方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宋某作为A小区的业主,实际享受了该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当按约定交纳物业费用。

法官寄语:小区公共区域环境的维护,需要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的共同努力。物业服务质量的好坏,一方面取决于物业公司严格履行合同项下的各类义务,另一方面也取决于业主主动及时交纳物业费以保障物业服务的正常运转。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异议时,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问题,进行建议,尽量沟通协商,而非以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方式解决问题。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到业主的投诉和建议后,亦应当积极、及时地为业主解决问题,不断改进与改善物业服务。只有双方形成合力,才能维护好居住环境,提升我们的生活质量。

 
责任编辑:蛟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