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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资不可拖欠 ,法院依法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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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7-19 14:53:05 打印 字号: | |

近日,蛟河法院审理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工资31455元。

原告王某在蛟河市某公司从事机电管工工作,但该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工资,尚欠王某10个月工资31455元未予给付。王某多次讨要未果后,无奈之下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剩余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该公司工作,并为该公司提供了劳动,双方之间构成了劳动关系,该公司应及时、足额支付报酬。最终判决该公司立即支付原告王某工资款。

近年来,蛟河法院畅通涉民生案件审理“绿色通道”,对涉民生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优先兑现,有效做到“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全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蛟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