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赵某激动地找到了执行法官,“去过很多部门,没想到这次,这么快就有了结果,太感谢你了”,申请执行人说。
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赵某为蛟河某运输有限公司运输煤等其它货物,年底结算时,蛟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尚欠赵某运费87000元,蛟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以微信的方式为赵某出具了结算单。当时约定2020年12月末给付,但蛟河某运输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承诺,赵某将该公司诉至蛟河法院要求对方履行还款义务,2021年4月,法院依法判决蛟河某运输公司给付原告87000元运输费。
因该运输公司没有及时履行判决,赵某遂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蛟河法院执行干警了解到,被执行人蛟河某运输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无力还款,也没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执行工作一度无法开展。本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执行法官将双方约到法院,面对面进行调解。
经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多次沟通,双方均能站到对方角度思考,自愿达成了和解。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付款,蛟河某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赵某运输费10000元;于2021年7月起每月15日前给付申请人赵某运输费7000元至还清剩余运输费为止,该案得以圆满执结,既使申请人债权得以部分实现,又解决了被执行人实际困难,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