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蛟河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4年,被告人王某在蛟河市河南街道某村成立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开始生产经营木耳,并雇佣该村46名村民为其做木耳段、摘木耳等其他零活。2016年至2018年末,王某拖欠李某等46名村民工资共计人民币28.15万元,村民多次向其讨要,王某一直以暂时没钱为由拒绝支付,随后王某为了躲避村民讨要工资,躲避至云南省昆明市,并更换了手机号码。李某等村民于2018年12月到蛟河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在王某的合作社厂房、王某的户口所在地以及所在社区进行了公告,责令王某限期支付村民工资。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逃避支付46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人民币28.15万元,数额较大,经相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