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蛟河法院审理一起盗伐林木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0年4月30日下午,被告人王某为了自家取暖做烧柴,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携带油锯来到蛟河市乌林朝鲜族乡某国有林内,使用油锯采伐柞树、黑桦共20株,并将盗伐的木材遗留在现场,后返还给了蛟河市南岗子林场,经鉴定,王某采伐的林木合计材积4.73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485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经电话传唤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法院开庭审理后,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非法采伐毁坏林木的案件时有发生,我们每个人都要提高保护森林的意识,共同努力才能够保护好我们的绿色家园,真正做到让青山常在,绿水长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