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蛟河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关切,树立绿色司法理念、创新审判工作机制,稳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积极探索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改革,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公共环境权益司法保护力度,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依法保障环境公益起诉权,切实依法保护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的公益诉讼起诉权,畅通公益诉讼救济途径。
二是通过强化法院的审查力度减少确认违法判决。我院在审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一是应加大力度审查公益诉讼人是否具有诉之利益,特别是当行政机关已经履职完毕后,公益诉讼人仍要求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违法;二是在选择判决形式时应发挥积极主动,避免陷入“固定思维”,仅考虑公益诉讼人诉讼请求中所提到的两种判决形式,而忽略了对裁定驳回起诉、撤销判决、重作判决等其他裁判形式的使用。
三是注重健全专门化审判机制环境资源案件,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相互交织,私益性与公益性交叉,法律学科与环境学科交融的特点,决定环境资源案件必须走专门化审判道路。我院坚持以专门化建设为抓手,推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