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蛟河法院妥善审结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妥善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也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2020年4月8日,原告王某、孙某在蛟河市某石材厂从事石材切割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王某、孙某为一个工作小组,工资实行计件工资,按生产量计算工资,工资按月发放。2020年5月10日,该石材厂给付王某、孙某工资10000元。2020年5月19日,经双方结算,该石材厂尚欠王某、孙某工资10046元并为二人出具了工资欠据。后经二人多次索要,该石材厂以二人加工的板材和路边石的质量不合格,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始终未给付二人工资。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高度重视,一方面安抚两名原告的情绪,另一方面多次深入到该石材厂了解案件情况,确保能够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过多次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后,最终判决该石材厂立即共同给付原告王某、孙某工资100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