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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去世留下债务,继承人有无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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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10-29 09:22:19 打印 字号: | |

欠债还钱是理所当然的事,但如果借钱的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及其他法定继承人究竟有没有义务替死者偿还生前所欠的债务?近日,蛟河法院审理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判决何某及其女儿在继承其亡夫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

这起案件的起因是一起民间借贷事件,何某的丈夫陈某于2016年1月向原告许某借款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为月息1.3分,截止到2017年11月,陈某给付许某约定的借款利息,本金2万元未还。2017年11月,何某的丈夫以购房为由再次向许某借款5.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2018年10月,陈某因病死亡,许某要求何某及其女儿偿还欠款,但何某称其对于债务并不知情,陈某的借款属于其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没有偿还的义务。许某无奈便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由何某及其女儿偿还陈某所欠的借款。法院审理后,判决何某及其女儿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何某及其女儿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应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对陈某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蛟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