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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容易散伙难,解除合伙需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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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10-29 14:21:25 打印 字号: | |

当前,很多人会选择个人合伙的经营模式,因为这种模式可以解决自己的资金短缺等问题,但如果合伙人之间出现利益之争,便会引发各种矛盾。近日,蛟河法院审理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判决被告赵某补偿原告刘某38600.00元。

2018年春天,刘某与赵某合伙经营黏玉米的种植回收,双方没有签订合伙协议,在2018年11月中旬,赵某为刘某出具了一份欠条,并载明在清算时结清欠条上的款项,在合伙解散清算时,双方在欠条上载明的款项的金额上发生矛盾,刘某将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立即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赵某合伙经营黏玉米的种植回收,双方虽未签订合伙协议,但对此合伙经营一事均确认无异,故双方的合伙协议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赵某为刘某出具欠条,应当视为双方对合伙期间账目结算完毕所作出的清算,该欠条的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由于双方对于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并没有明确约定,故应当以38600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法官提醒,在合伙经营的过程中,每个合伙人应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通过书面形式对入伙退伙、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合伙终止等重要事项进行约定,出现纠纷时一定要及时解决,共同保护好各个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蛟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