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饮酒后进入待拆迁的废弃房群不慎跌入水坑溺亡,死者家属将征收单位、施工单位及开发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失费61万元。
据了解,死者孙某在饮酒后进入了一片废弃待拆迁的区域掉入水坑溺水身亡,警方侦查后排除了此次事件的刑事嫌疑,认定孙某为溺水身亡。孙某的家属认为事发地点无人看管,且无明显警示标志,被告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对拆迁区域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到位,致使孙某不慎溺水而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被告单位赔偿相关费用共计61万元。在庭审过程中,相关单位表示,事发地点为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房屋征收范围内,该地段周围为无人居住的预备拆迁的废弃房,并且设置了围挡设施,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职责,孙某应对自己的行为有完全的辨识、控制能力,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确认,孙某溺亡地点所处的环境为无人居住预备拆迁的废弃房,且路面泥泞,坑洼较多,并非城市内可供行人通行的公共道路,相关单位不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蛟河市公安局作出的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足以说明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该路况知情并对行走风险有所预判,但其明知该情况,仍在饮酒后将随身物品放置水坑边进入该区域,并导致溺亡,其主观上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属于自担风险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综合全案证据,蛟河法院判决相关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并驳回了孙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孙某家属提出上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提醒:在现实中此类案例屡见不鲜,如冰面遛狗不慎坠入河中溺亡、在“无人区”进行探险活动摔伤等。广大市民要提高自身行为的预判能力,降低行为的风险性,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