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蛟河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车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和车某在蛟河市某游戏厅内寻找目标进行扒窃,二人分工明确,车某负责扒窃,王某负责对扒窃过程进行遮挡,防止被他人发现,成功扒窃了被害人赵某150元,并用获得的赃款购买了游戏币、香烟、食品等,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游戏厅将二人抓获归案,剩余赃款被当场扣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均应予以惩处,考虑到二人将所获赃款全部返还被害人,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车某有悔罪表现,放在社会上改造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虽然在本案中王某和车某仅仅盗窃了150元,但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本案的王某刑满释放后,本应珍惜来之不易的自由,积极改过自新,通过辛勤劳动获取生活所需,但他却抱着侥幸心理,再次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所以对王某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