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5日凌晨1点多,在蛟河市东山桥洞发生一起30余人聚众斗殴恶性案件,其中未成年人5人,双方在东山桥洞聚集后,手持凶器发生斗殴,造成被害人孙某、刘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案发后,涉案少年的家长们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但违法犯罪,法律难容。
我院于6月18日、20日分别对被告人李某、裴某聚众斗殴一案进行开庭审理(裴某为不公开审理)。
我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持械参加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但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裴某持械并纠集他人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裴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裴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因口角之争就纠集众人成帮结伙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扰乱社会治安,犯罪者终为自己的冲动和藐视法律的行为接受了处罚。近年来,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部分正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冲动、情绪化、法律意识淡薄、一言不合就以暴力解决问题,但这种在他们看来“讲义气”的表现,实则已经触犯法律。
近年来,蛟河市人民法院不断深入加强法制教育,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纠纷专门处理。定期开展送法进校园、送法进社区,举办公众开放日等活动,以案释法,预防校园欺凌和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下一步,我院将继续加强与学校、教育部门沟通,使法制教育机制化、常态化,借助法院的独特优势,引导未成年人学法、懂法、守法,让青少年在法治的蓝天下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