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责令退赔被害人赵某人民币7480元。
2019年10月30日下午四点多,被告人甘某到蛟河市河北街某养护中心找被害人张某、赵某商量住宿一事,因二人外出办事,甘某便来到办公室,将被害人赵某包内的17480元全部盗走,并将其中的1万元交由朋友李某保管,自己则乘车来到珲春,将7480元全部挥霍,案发后,甘某得知李某已经将10000元上交给派出所,于2019年11月5日回到蛟河市,主动到河北派出所投案。
我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应予以惩处,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返还部分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综上,我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