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决被告人邵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我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份,被告人邵某在吉林省通化市某县经人介绍,与蛟河市某棉裤厂经营者李某取得联系,在没有经济来源且负债的情况下,邵某与李某签订书面协议,谎称可以为李某做销售代理。李某随后在半年内为邵某发送总价值80555元的货物,被邵某以明显低于进货价格出售,所获钱款全部用于个人生活花销。李某多次索要货款,邵某在支付5000元和返还价值4805元的货物后下落不明。
我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近年来,犯罪分子都是利用受害人法律意识淡薄和轻信麻痹的心理,骗取被害人信任,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为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应提高警惕加强防范,以免受骗上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