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妨害公务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杨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0年1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酒后与妻子乘坐出租车时,因其妻子在付车费时杨某与司机发生争吵,并用手拉扯司机衣领,出租车司机报警后把出租车开到蛟河市公安局河北街派出所门前,两位值班民警在上前询问情况时,杨某开始辱骂两位民警,随即民警将杨某传唤至派出所办案区,在办案区内杨某继续辱骂两位民警,并动手殴打一名民警宋某的头部,另一名值班民警张某在阻止杨某殴打宋某时,被杨某动手打伤。经蛟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民警张某左上1牙龈、右上1牙龈挫伤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杨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妨害公务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