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身体权纠纷案件,事件的起因竟然是门口的一块石头。
2019年8月的一天,李某父子做完农活后回到家发现自家门口的石头被人搬走,李某父子认为是开食杂店的邻居陈某搬走的,便怒气冲冲地到陈某家询问自家门口的石头被人搬走一事。在交谈过程中,李某父子情绪激动态度蛮横,并对陈某出言不逊。而此时陈某的弟弟陈某1、陈某2和侄子陈某3正好在陈某的食杂店内,亲眼目睹了李某父子在与陈某的交谈全过程,三人认为李某父子是在无理取闹,见到李某父子离开食杂店,三人也跟着向各自家中走去。心存不满的李某父子在回家的途中口吐脏字,陈某1回应了一句话后,李某父子便和陈某1及陈某2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某儿子李某1的右眼被陈某1打伤,陈某1被蛟河市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李某1受伤后,在北华大学附属医院治疗,各项费用及损失共计36819.4元,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三人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规定,陈某1、陈某2、陈某3应当共同赔偿李某儿子相应的损失。因李某1在此过程中,与陈某1、陈某2、陈某3发生口角,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最终判决陈某1、陈某2、陈某3对李某1的损失承担80%赔偿责任,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共同给付原告李某1赔偿款29455.52元。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生活中若与他人发生矛盾,一定要冷静解决,千万不要一时冲动,激化矛盾,甚至打架动手,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权益,导致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