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蛟河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两人均认罪服判并主动缴纳了罚金。
2012年8月,赵某(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雇佣他人将承包的48600平方米的集体林地开垦成参地,并以38万元的价格将开垦好的参地承包给陈某和王某种植人参,2013年,被告陈某和王某明知承包的参地为林地且林参间作需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在未取得林参间作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承包的参地上种植人参,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了严重的破坏,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外逃,2019年9月被抓获归案,王某主动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和王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并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面积分别为22.26亩和22.39亩,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的用途,数量较大,林地内原有植被破坏程度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希望农民朋友们在承包土地种植作物时,一定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不要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