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某餐饮公司将公司大门口地面维修工程承包给张某,在施工过程中,将沙石堆放在路边,王某驾驶摩托车路过此处,不慎撞上沙石堆摔伤,支付了巨额的医药费,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王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于是王某将该餐饮公司和施工承包者张某告上法庭,索赔损失。
近日,蛟河法院审结了这起赔偿案件,判决该餐饮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施工承包者张某支付原告王某赔偿金73434.59元。
法官说法:张某承包了该餐饮公司门口路面的修复工程,并且签订了施工安全责任合同,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相关规定,发包人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的,应当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本案中的小型维修路面不需要资质,所以发包人无过错,故该餐饮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在施工过程中,因其在路面堆放沙石,致使王某驾驶摩托车撞上沙石堆摔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张某应当对王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王某驾驶摩托车时应当能够预见到道路存在的危险,其躲避不及时造成损害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王某自身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判决张某承担70%赔偿责任,王某自身承担30%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