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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蛟河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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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3-05 15:06:24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上级法院有关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级别,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确保审判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上级法院有关疫情防控期间要求,现就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期间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实行电话、网上预约立案。为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请当事人尽量选择电子法院、移动微法院等线上进行立案服务(中国移动微法院: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即可;吉林电子法院网址:http://my.e-court.gov.cn)。

二、如确需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办理一审民事、行政案件、执行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申请再审(申诉)案件立案的,实行预约登记立案,并限制每天来院人数为30人。安检人员将按照立案庭预约的名单和时间核查放行,如有特殊情况由诉讼服务人员负责解释处理。

三、对于开具生效证明的,原则上通过线上和邮寄的方式进行,如有特需来院办理的,实行预约登记。

四、当事人、律师等诉讼参与人到诉讼服务中心办理有关事项的,必须全程佩戴口罩、接受安检人员安全和防疫检查,必须配合进行体温检测并填写相关询问表格,如实填写近期是否接触从重点疫区等地返蛟人员以及近15天内行动轨迹等内容,服从法院工作人员指挥。如有发热(体温超过37.3℃)等症状的,一律不得进入诉讼服务中心并按要求隔离,及时联系到医疗机构诊断。

五、当事人、律师等诉讼参与人在进入诉讼服务中心时,请自觉与他人保持1.5米以上距离。来访人员按要求到叫号机叫号等待。在诉讼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业务时,每个窗口只限接待一人办理诉讼业务,其他来访人员在诉讼服务中心休息区等候办理。诉讼服务事项办理完毕后,请及时离开。

六、办理有关事项人员请自觉遵守来访和疫情防控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指引,如出现不服从法院工作人员指挥,破坏疫情防控和法院工作秩序经劝诫拒不改正的,或对有咳嗽、发热等症状及与确诊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鉴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并未完全消除,疫情防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希望广大群众配合我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社会各界给予理解和支持!

预约立案电话:0432—67546123

诉讼服务中心咨询电话 0432—67546126

特此通告

蛟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蛟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