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李某,蛟河市某林场副主任,2017年因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法院将其移送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考查。对于一个罪犯来讲,这是一个难得的改过自新的机会,正常人都会珍惜,但李某却无视法律规定,忘了自己被国家“考验”的身份,再次犯罪。2019年8月,李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被警察当场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达犯罪标准,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李某系缓刑期内犯罪,法院遂并罚,决定:撤销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与危险驾驶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官说法】
缓刑考验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社会上对其进行考察的规定,并非免除刑事处罚,而是根据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的表现决定是否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考验期是给犯罪分子的改过机会,是践行刑法中“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之一。
缓刑考验期的存在给予犯罪行为较轻的犯罪分子以改过自新的机会,但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即使国家给予宽大处理的机会也不会容许一而再、再而三的触犯法律的尊严。
当李某再次戴上手铐时懊悔不已:“国家给了我从头再来的机会,让我免于在监狱内改造,我却不珍惜,亲手将自己送进了监狱,真是怨不得别人啊!”
蛟河法院刑事法官在此警醒处于缓刑考验期内的犯罪分子:法律尊严不容践踏,珍惜机会莫要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