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蛟河法院妥善审理了一起某食用菌有限公司与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成功使该食用菌有限公司追回了自己的损失,同时也有效保障了两个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被告某商务有限公司与原告某食用菌有限公司发生过业务往来,2017年10月,该商务有限公司向该食用菌有限公司订购了价值24500元的菌类产品,并约定每月5-10日对账、15日前结清上月货款,并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但该商务有限公司仅在2018年7月24日、8月23日,分别支付了2000元的货款后便不再支付货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找准纠纷焦点,原告按照之前约定的计算方式申请的违约金为60515元,办案法官认为该违约金明显高于法律规定的金额,经过正确的解释和引导,双方当事人的态度逐渐由对抗转向了配合。最终依法判处被告给付所欠货款及违约金(违约金为年利息24%)。法院的判决使该食用菌有限公司追回了自己的损失,同时也维护了商务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一起涉企业民商事纠纷得到了圆满的化解。
近年来,蛟河法院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工作目标,从围绕中心、立足审判、找准载体三方面出发,切实服务民营经济,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优质的司法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