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年初,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为便于各届群众,了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和具体内容,本院推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系列问答,本期推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问答(十二)》。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应知应会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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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审判机关的职责是什么?
要贯彻执行依法从严打击黑恶犯罪方针,从严从重惩处黑恶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加强审判力量,提高诉讼效率,严格执行审限要求,及时有效审结案件,对已超审限案件要集中梳理、尽快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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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组织保障,发挥政治优势,毫不迟疑的全力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依法严判,打早打小,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从快惩处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加强督办指导和专业化建设,主动形成打击合力,不断完善扫黑除恶相关机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动占领舆论宣传阵地,充分调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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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涉黑涉恶案件应当注意什么?
1.专班审判。中、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案件应由主管刑事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恶势力案件应由刑庭庭长担任审判长。
2.无缝衔接。中、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符合涉黑涉恶案件立案标准的要在当日完成立案。立案部门要在案件受理当天,向案件承办庭室移交卷宗等相关材料。
3.快审快判。承办法官要优先审理、快速审理涉黑涉恶案件。
4.基本流程。涉黑涉恶案件需召开庭前会议,拟定庭审工作方案等应急预案,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组织观摩庭审与集中宣判。
5.备案总结。涉黑涉恶案件在审理中、审结完要向同级政法委扫黑办、上级法院履行备案制度,汇报案件审理情况,审结后应对案件审判情况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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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人民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中应发挥什么作用?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认真贯彻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制约,及时会商疑难案件、分歧事项,法律适用等问题。要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严格把握缓刑、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统筹调配办案力量,充分利用财产刑等附加刑降低再犯可能性,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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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涉黑涉恶线索举报主要通过哪几种渠道?
①通过吉林省涉黑涉恶线索核查管理中心(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3777号)接待群众举报;
②通过邮寄举报信件专用信箱举报(吉林省长春市A1115号,邮编:130022);
③通过电话举报(0431—87082991、87082992);
④通过电子邮箱举报(jlsshsejb@163.com);
⑤通过扫描二维码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