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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蛟河法院:执法普法两不误,双管齐下促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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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2-27 10:19:28 打印 字号: | |
  “讲不讲理啊,他家化肥存在质量问题,我为什么还要给化肥钱?”面对申请执行人的声声质疑,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现场转换思路,变执法为普法宣传,解开被执行人的思想疙瘩,使案件得以顺利执行。

  近期,我院受理了一件关于买卖化肥的民事纠纷。案件要追溯到 2013年,赵某经人介绍将化肥卖给周某,当时约定秋天收玉米卖粮后给付化肥款,但周某迟迟不履行给付义务,于是赵某将周某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周某给付化肥货款一万两千元。

  但判决生效后,周某一直不肯履行法院判决,为逃避责任跟办案法官玩起失踪。为不耽误赵某明年春耕,蛟河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初艳忠、执行干警肖航火速前往被执行人住处漂河镇某村,将被执行人周某堵在家门口。

  面对执行法官的质问,周某辩称未给付是因为化肥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当年玉米大量减产。执行法官得知周某的疑惑,现场转换思路变执法行为为普法宣传,向周某解释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是公民的权利,当发现化肥存在质量问题时,你应当留存化肥样本,送往质量检测部门鉴定其是否属于假冒伪劣产品,还要保存证明农作物减产的图片等相关证据以备诉讼使用。就本案来讲,你未能出示相关证据,法院判决你偿还化肥款是依法、公正的。而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对拒不履行判决的行为,法院会采取强制拘留、限制其高消费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以拒执罪移送到公安机关侦查起诉,届时会导致你消费、乘坐高铁等权益受到影响,甚至影响到子女上学、就业。”经过执行法官的耐心劝说,周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态度明显转变,当场表示愿意履行欠款。经过执行法官的沟通,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周某于2019年2月7日给付货款九千元,余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

  同时,执行法官为在场的其他村民上了一节法治课:春耕来临之际,广大农民朋友们在购买化肥、种子时一定要问清产品的来源、向厂家索取产品合格证明,保留好购买时的票据,一旦发现农作物生长情况与往年不一样,要第一时间将种子、化肥等留样,并送往相关部门做成分鉴定,并将能够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检验报告提供至法院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卖家返还货款甚至赔付损失。

  在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中,蛟河市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不怕辛苦,多次深入乡镇等执行难重灾区,在执行过程中,不仅关注执行结果,更关注被执行人是否存在思想误区,以普法推动执法,更好地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执法普法两不误,双管齐下促执结。
责任编辑:蛟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