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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案件审判
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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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蛟河法院  发布时间:2018-11-28 15:17:56 打印 字号: | |
  《蛟河市人民法院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案件审判》(2017-2018)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所作的关于《决定》的说明,重点说明了10个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下解决社会矛盾。

  蛟河市人民法院坚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贯彻罪刑法定、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确保审判程序合法化、正当化,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同时,明确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基本证据标准,做到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审判效果和诉讼效率明显提升,当事人权利得到有效保护。

  一、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2017年至2018年7月,自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来,共收案666件,结案641件,结案率为96%,其中简案593件,简案适用率为89%,简案当庭裁判564件,当庭裁判率为95%;繁案73件,全部73件繁案覆盖刑事辩护,刑事辩护率达100%。

  二、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可以优化诉讼结构。合理的诉讼结构应当是三角形的,审判权居中裁判,位于三角形的顶点,控辩双方平等武装、平等对抗分别位于三角形的两个底端。然而在我们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对刑事案件的处理往往呈现出“侦查-起诉-审判”的线性结构,侦查成为刑事诉讼的核心,公诉和审判只是侦查的逻辑推演和时间延伸,侦查活动的结果往往就预示着整个案件的结果,该结果在公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往往没有任何悬念。在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法院过度配合甚至屈从于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法庭的审判常常得不到重视,审判流于形式,很多程序更是走过场,根本起不到对案件证据去伪存真的作用。在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律师辩护权的行使,常常受到限制和阻挠,辩护效果被大打折扣,控辩关系完全不可能对等。这些都导致了冤假错案的产生。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调审判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核心地位,正是对法院排他性定罪量刑权的重申。法庭审判环节越得到强化,辩护权的行使就能越充分,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也可以得到保障,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加强,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可以有效提升庭审质量。以审判为中心首先就是要以庭审为中心,最大限度地保障庭审效果。这就要求我们坚持直接言词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这些年随着媒体的曝光,干预司法的例子不胜枚举,这是对直接言词原则的破坏和“以庭审为中心”原则的违反,许多冤假错案的产生也正是因为这些庭外因素的干扰。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加强证据规则的完善,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和鉴定人出庭制度”,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据链条的完整性,确保庭审质量。总体来说,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求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各方举证在法庭,定罪量刑有理辩在法庭,法官裁判心证形成在法庭,最大限度防止庭前因素和庭外因素对法官的干扰,让庭审成为定罪量刑的主要和决定性阶段,让审判者的一切心证来自公开进行的法庭审理活动。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还有助于落实审判对侦查行为的监督和更加注重对辩护权的保障。长期以来,我国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坚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然而在实践中,法院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配合的多,制约的少。如今我们强调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是对我国“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关系的否定,而是强调在控审尤其是侦审关系问题上,对于侦查机关等的严重违法行为,审判机关有权予以纠正。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正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凸显了审判机关对侦查行为的监督与纠正,并对权利受到侵犯者予以救济与保障。以审判为中心要求控辩双方加强对抗性,最主要就是保障辩护权更充分地行使。传统意义上,辩护主要在审判阶段发挥作用,导致辩护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最容易受到侵犯的侦查阶段作用甚微。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辩护人地位,这为辩护人有效参与、有效监督、有效辩护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下的主要做法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全面贯彻落实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罪责刑相适应以及程序公正等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作用,突出庭审实质化、司法证明实质化、控辩对抗实质化,确保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使庭审真正成为解决罪、责、刑问题的核心环节,成为以看得见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的“殿堂”。

  基于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重大意义的认识,蛟河市人民法院在加强组织领导的同时,坚持围绕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内容,开展了一些具体工作:

  一是严格按照要求审判,加强各方联动。我院针对改革中涉及到的庭审实质化、简案快审、繁案精审这一精神,由院长、主管副院长、刑庭负责人组织检察院、公安局、市政法委各机关参加会议,发言交流了我院的工作思路、基本做法、存在问题及改进和加强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得到了与会人员的一致认同。在此后的工作中,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就我院提出的诸如有些案件调查取证程序不规范,同一证人前后证词相互矛盾但并未进一步核查、证人身份信息缺失、被告人前科情况审查不清、管制刀具的认定有误、证据递交不及时等问题,都进行了有效地改进和加强,也助推了我院的审判质效。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改革,还与公众息息相关,需要全民共同参与,共同监督,从而竖起改革的大旗。蛟河市人民法院在坚持挂横幅、粘贴宣传标语等老办法的同时,创新宣传的方式方法,利用线上优势,创建公共号进行普法宣传,同时定期举办法官进校园,法官大讲堂活动,就如何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交换展示、当庭举证质证认证,保障辩护权利以及轻刑快审、繁简分流等问题进行了实务讨论,充分发挥每一位在岗干警的主观能动性,通过思维的不断碰撞,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影响力,进一步理清了蛟河市人民法院这项改革的思路。

  三是认真学习借鉴优秀经验,出台相关的配套制度。蛟河市人民法院积极参加市中院、市政法委组织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会议,定期组织法官会议,会上讨论其他各院的优秀做法,通过观摩学习,取长补短,同时出台了相关的配套制度,如《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刑事案件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刑事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则》、《刑事案件侦查人员出庭规则》、《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刑事审判举证、质证、认证规则》、《刑事案件当庭裁判规则》、《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规则》、《保障辩护权充分刑事规则》等,为进一步推进我院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启发和帮助。

  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工作规划

  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蛟河市人民法院还存在以下差距和不足:一是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比例较低,对这些人出庭作证时如何采取保护性措施方面也还未形成一个有效的制度规范;二是对轻刑快审的案件和认罪认罚的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还未做到集中审理和宣判;三是对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的举证、质证、认证的方式及程序尚未形成相对固定的做法,有的举证过于繁琐,轻刑快审案件庭审时间还不够精简;四是对一些轻微案件拟判处缓刑的,需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影响了当庭宣判率;五是对制作庭前会议报告不够积极,也未在法庭调查开始时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主要内容。

  下一步,蛟河市人民法院将认真贯彻落实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强化对这项改革的重要性的认识,着力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尽快形成本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二是在积极与公安、检察机关分别沟通的基础上,报请市委政法委召开联席会议,就轻刑快审速裁机制建设、酒驾等轻微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等问题,进行沟通协商,争取形成会议纪要,至少在本院形成一套操作规程,进一步提升司法效率;三是对非法证据排除、通知相关人员出庭作证以及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等工作制定出相应操作规程,确保定罪量刑的证据合法、有效、客观、全面;四是尽快修订审委会议事规则,将一般适用缓刑案件放权于独任庭和合议庭;五是强化指定辩护人出庭辩护和律师援助工作,借鉴外地法院的优秀做法,将法律援助范围扩大,切实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法律争议。

  案例一:被告人蒋某海妨害公务一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4日,被告人蒋某海酒后来到蛟河市河北街永泰小区108栋3单元301室其妹妹蒋某西家,因家庭琐事与蒋某西发生争执,随后在楼道内与蒋某西的儿子袁某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蒋某西丈夫袁某田报警。蛟河市公安局河北街派出所民警王立新、李开友接警后赶赴现场进行处理,民警在执行职务时,蒋某海用手撕扯两位民警的制服,大声辱骂两位民警,并殴打民警李开友头部、面部各一拳,后蒋某海被带至河北街派出所。在派出所内,民警对蒋某海进行人身安全检查及约束的过程中,蒋某海拒不配合,手部被划伤,民警初建新及协警员刘贺讲蒋本海带至蛟河市人民医院进行伤情处置,在看护检查时,蒋本海再次拒不配合,辱骂民警初建新,并打初建新头部一拳。

  【裁判结果】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8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蒋某海犯妨害公务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检查建议或抗诉。

  【裁判理由】

   被告人蒋某海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海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蒋某海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不思悔改,再次犯罪,该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本本案的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作出本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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