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人民法院刑事诈骗犯罪案件审判》(2017-2018)
诈骗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的所有人或经营人信以为真,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它直接扰乱或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使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也带来了一些不安定因素。近些年,我院受理审结的多起诈骗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涉案被害人众多,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其中一起是被告人以其弟弟在青岛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亲属治病需要用钱、还信用卡透支钱及急用钱等为由,利用高息和同事间的信任,多次向孙某等7人借款,用于偿还其之前的借款及生活消费等,此后不断利用新借款偿还旧借款的方法,循环往复至案发,累计欠款人民币158.36万元无力偿还。
一、诈骗犯罪成因分析
1.犯罪嫌疑人方面
犯罪嫌疑人之所以实施诈骗犯罪主要是因为:
其一从社会心理学上讲:犯罪嫌疑人在市场经济的大潮冲击和诱惑下,产生好逸恶劳的心理,想不劳而获,通过投机取巧诈骗以获取财富;在同辈群体及不良家庭教育环境下,犯罪嫌疑人没有形成一个稳定的人格系统,在价值观念和社会心态方面出现种种困惑,其需要与拥有矛盾日益凸显,金钱“焦虑”成为犯罪嫌疑人的现实心态,人与人之间盲目攀比与炫富,拜金主义泛滥,功利主义盛行,人们在现实比较中容易心理失衡。在大潮的不良影响下,犯罪嫌疑人如果没形成一种健全的人格和一种良好的心理平衡调节机制必然走向犯罪的深渊。
其二从人生观角度,犯罪嫌疑人没有明白事物的发展是曲折性与前进性的统一。没有人的发展是一帆风顺并不经挫折的,不能因为他人一打击、人与人一攀比,心理就不平衡进而就想通过犯罪去报复他人和危害社会。要明白人的真正价值在于对社会的贡献,个人应该在奉献中实现人生价值。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犯罪,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这是原因之二。
其三从现实生活的角度,社会现实给犯罪嫌疑人的启示是,诚信吃大亏,老实人不讨好,干坏事可以快速致富,可以满足他们炫富和虚荣的心理,基于此不良社会风气和导向的影响,人们就想如何通过钻营,通过不正当手段去获取他人的钱财,已达到不劳而获的效果。为此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视或媒体网络,抑或通过同辈群体学会了各种诈骗方法或手段进而实施了诈骗犯罪。
2、受害人方面
诈骗犯罪之所以如此猖獗,屡禁不止,就受害人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熟人作案,缺少防范意识。犯罪嫌疑人往往针对身边的邻居、朋友、亲属等熟人作案,利用被害人对其信任,缺少防范意识进行行骗。被害人基于对犯罪嫌疑人的信任,没有防范心理,而交付财物,导致自己受骗。
第二爱从众,占小便宜,贪财的心理。爱从众是大多数人的心理特征,被害人看到犯罪嫌疑人提出的高利息、高回报等形式的诱惑,贪图利益,自以为可以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利益和好处,尤其是看到多人都投入其中,便义无反顾的跟从,这样往往不能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细节中发现漏洞,不能深入思考,对事物的认识较为肤浅和片面,最终导致自己上当受骗。
第三过重的心理投机性。有些被害人感知较为敏感,但是由于投机心理过重,对外部的诱惑抱有“博彩”的心理,企图赌一把,结果钻入犯罪嫌疑人设好的圈套。
3、社会因素方面
就社会层面,诈骗犯罪之所以频发,主要是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缺失,思想道德伦理的滑坡,没有形成一种缺信可耻的社会文化氛围,没有形成一种排斥失信行为的大环境。在这种诚信缺失,道德滑坡的环境下,人们当然没有意识到诈骗的不好,实施诈骗也就成为犯罪嫌疑人毫无犹豫的选择。
4、政府职能方面
政府履行职能的缺失是诈骗犯罪之所以频发的又一原因,根据《宪法》规定政府有政治政治,经济职能,社会管理职能,文化职能等等。政府为个人发展所创造的机会不均等,给民众分配的资源不均,经济高速发展了,而广大民众却不能分享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成果,一部分人必然产生不平衡的心理进而想改变这种不公平的贫富悬殊的社会现状想通过诈骗犯罪以获得相对的满足。再者是对法律的宣传及对诈骗犯罪的打击不力,也是造成诈骗犯罪猖獗的诱因。
二、预防诈骗犯罪的建议
1、个人方面
首先,公民要保证自己诚信,努力培养自己高尚的情操和道德品质,多学习,多思考,及时多方了解诈骗犯罪的动向,全方位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及防诈骗能力和素养。
其次,公民要有防骗意识,遇事要沉着冷静应对。不要有贪小利、占便宜的心理,要相信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要迷信所谓的“权威人物”,要多方核实其身份;不要轻信陌生人,以防止被人设局陷害,要及时洞察陌生人的意图采取措施应对;不要盲目从众,谨防有人共同设局坑人;不要幻想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不正当利益,要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获取报酬;不要迷信,要用科学的知识和技艺武装自己,以战胜不法分子。谨慎保存个人信息,记住害人之心不可有,防陌生人的意图不可全无。
2、社会方面
新闻媒体:及时报道诈骗事例及案件,提醒广大市民注意及防范。
广大学校:根据本学校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针对性、有目的地开设法律基础知识课程,开展反诈骗知识讲座或竞赛,提高广大师生的反诈骗意识,以减少被骗所造成负担损失。
3、国家方面
立法机关:完善《刑法》及相关解释,使诈骗罪的相关条款适应社会变化的步伐,以满足打击诈骗犯罪的现实需要。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在接到诈骗的警情、案件时要及时梳理,总结诈骗犯罪特点规律,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披露,提醒广大公民注意;在日常工作中做好宣传,如总结近期诈骗的特点、手段、形式,让公民知晓,并做好防范。
司法机关:法院要通过审判诈骗案件,查清犯罪事实,明法定罪量刑,教育大众及涉嫌诈骗犯罪的嫌疑人遵纪守法,惩处犯罪。通过审判诈骗案件,总结形成典型案例,制成书籍向观众宣传,教育大众。
还有重要的一点,那就是政府要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要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不能有政府职能的缺位。要重视改善民生,建立一种合理经济成果及财富分配机制,注重效率也要注重社会公平,使广大民众切实能够充分分享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实惠。只有民众的生活水平、综合素养素质提高了,国家才能从根本上铲除诈骗犯罪滋生的土壤。
案例一:被告人孙某曦诈骗一案
【基本案情】
2009年,被告人孙某曦在蛟河市经营化妆品店时认识被害人刘某春。2010年11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孙某曦以借钱和给刘某春的父亲刘某武(当时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逮捕)办事为由,骗取刘某春人民币460200元。
2011年5月至2015年4月间,被告人孙某曦谎称能把刘某春的弟弟刘某冬安排到蛟河市药监局工作,骗取刘某春人民币155 600元。
2011年8月至2014 年5月间,被告人孙某曦谎称能给刘某春的妹妹刘某秋办理蛟河市出租车营运手续,骗取被害人刘某秋人民币60 700元。
2013年1月18日,被告人孙某曦谎称能在蛟河市水岸家园小区为刘某武买便宜房,骗取被害人刘某武人民币40000元。
综上,被告人孙某曦诈骗刘某春、刘某秋、刘某武总计人民币716 500元,所得赃款均被其挥霍。
【裁判结果】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孙某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孙某曦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08 100元。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检查建议或抗诉。
【裁判理由】
被告人孙某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曦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因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均承认二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不应将双方借贷的数额认定为诈骗的数额,故公诉机关指控数额有误,应予更正。被告人孙某曦返还了被害人部分损失,且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本本案的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作出本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