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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涉黑涉恶案件审判
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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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蛟河法院  发布时间:2018-11-28 14:20:24 打印 字号: | |
  《刑事诉讼涉黑涉恶案件审判》(2017-2018)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自2018年年初活动开展以来,蛟河市人民法院不仅充分认识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各项工作谋划好、落实好;同时,根据近几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形势发展的新情况与黑势力犯罪的新特点,开会研究总结审理涉黑涉恶犯罪的新对策与新举措,稳住狠地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取得了阶段性战果,有效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净化了社会风气,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双赢。

  一、刑事诉讼涉黑涉恶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自2018年年初落实扫黑除恶行动以来,蛟河市人民法院共查处两起涉黑涉恶案件,分别为被告人周某,肖某,兰某涛,刘某群敲诈勒索、引诱卖淫一案,以及被告人王峰,蔺岳,贾永刚,金占南聚众斗殴一案。两起案件均在审限内审结,并且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也均未提起检察建议或抗诉。

  二、刑事诉讼涉黑涉恶案件的基本内涵

  涉黑涉恶案件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作为认定涉黑涉恶犯罪的根据,必须符合上述的条件和特征,为我们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三、刑事诉讼涉黑涉恶案件的主要特点及原因分析

  1、具有较强的地域性。

  黑恶势力的分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其活动范围也一般是以黑恶势力的首要分子或骨干分子的居住地为中心而展开的,黑恶势力比较集中的地区主要有各乡镇、城市边缘、学校周边及网吧、溜冰场等处,这些地方,治安状况复杂、学生聚集,便于作案和逃窜,为了某种目的,他们往往成帮结伙,形成了土生土长的地方恶势力。  

  2、社会危害性严重。

  蛟河市的黑恶势力的规模较小、力量较弱,但其违法犯罪活动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却很严重。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为主要手段,危害乡里,欺压百姓,大肆进行抢劫、敲诈、寻衅滋事、伤害等犯罪活动,对城市的社会秩序造成破坏,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害,造成恶劣影响。

  3、具有低龄化趋势。

  从全国来看,黑恶势力犯罪年龄逐年降低,呈现低龄化趋势。今年蛟河市人民法院查处的两起涉恶案件中,被告人年龄都偏小,在这些人中,一是多表现为家庭或社会缺乏监管,单亲家庭和失学青少年犯罪居多,容易被社会闲杂人员引诱和利用,从而寻求所谓"老大"保护;二是从犯罪原因上分析,均不同程度受到社会上色情、暴力等宣传因素的影响,崇尚个人英雄主义,讲求金钱和享乐;三是从文化结构上看,文化结构普遍偏低 ,大部分为小学或初中文化,由于年龄较小,文化程度较低,对事物的判断和把握能力相对较差,一经他人纠合,就走上犯罪道路。

  针对今年我院查处的涉黑涉恶案件,总结出以下原因:

  一是社会原因。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的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经营主体和行业分工的多样化,为黑恶势力的产生提供了经济土壤。地下经济和非法需求的客观存在,也为黑恶势力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活动空间。近年来,蛟河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激增,尤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这些案件大多借贷利率高、涉案金额大、参与人数多、社会影响广。

  二是教育原因。教育、就业、社会管理等问题成为黑恶势力蔓延的社会原因。无学可上的学生,无业可就的社会闲散人员,尤其是不能重新回归社会的两劳释放人员则成了黑恶势力源源不断的生力军。这些被告人法律观念普遍淡漠,道德水平低劣。先是置法律于不顾,为追求暴利高利放贷,后在讨债中又鄙弃法律手段,径自组成地下讨债队,以非法拘禁、殴打、威胁等手段索取债务,甚至为讨债而将债务人关进狗笼子里,漠视他人人格。

  三是执法原因。公、检、法、司在对涉黑涉恶案件的认识上分歧。目前,虽然对涉黑涉恶犯罪的界定有一定标准,但具体到个案认定上,还存在一定分歧,导致打黑效率不高,而打击力度的不足,客观上也助长了涉黑涉恶案件增长的势头。司法机关侦破难度大,调查取证难,群众或被害人担心黑恶势力打击、报复,不愿或不敢作证、主动报案,因定罪证据不足导致打击不力或难以打击,成为黑恶势力坐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刑事诉讼涉黑涉恶案件审判的主要做法

  黑恶势力犯罪是一钟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秩序的犯罪,黑恶不除社会将难以平安,创造和谐社会将成为一句空话。自2000以来,我国多次开展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专项行动,今年,中央政法委又组织召开了打击"黑恶势力专项行动"会议,将扫黑除恶工作作为今年的主要任务,这就要求蛟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团队认真履行职责,把扫黑除恶作落到实处,以有效遏止黑恶势力蔓延趋势。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

  为加强"扫黑除恶"专项行动,蛟河市人民法院专门成立了"扫黑除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刑事审判团队主管副院长亲自挂帅,强化对涉黑涉恶案件的专门组织领导,同时建立了"扫黑除恶"专项工作责任制,确保了"扫黑除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除恶务尽"的工作方针,把黑恶势力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地遏止了黑恶势力的滋生和蔓延,确保社会和谐平安。

  2、建全机制,保证实效

  为确保"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取得实效,蛟河市人民法院联合公安局、检察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联系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联系会议,对涉黑涉恶案件相互通报情况,互通信息,统一观点和认识,形成打击合力,进一步加大对涉黑涉恶案件的审判力度,有效地保证了案件质量,确保了诉讼畅通,同时建立起扫黑除恶长效机制,使扫黑除恶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3、专门审理,严格把关

  蛟河市人民法院坚持组织业务培训活动,提高刑事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司法技能,挑选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审判骨干组成审理涉黑案件的专门合议庭负责审理,严格把关,同时院长、庭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参加涉黑案件的审理工作,保证审判工作顺利开展。对涉黑案件,涉及疑难复杂的大要案坚决提交审委会集体讨论研究。

  案例一:被告人贾某刚,王某,蔺某,金某南聚众斗殴一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3日,被害人李某雷与歌厅服务员关某燕在蛟河市某歌厅内因琐事发生口角,关某燕将此事告诉被告人贾某刚,贾某刚得知后召集被告人王某、蔺某。金某男、王某宇(另案处理)、万某鹏(另案处理)来到蛟河市某歌厅门口,在关某燕的指认下,贾某刚与王某手持带着刀套的刀具对李某雷、杜某雨进行殴打,蔺某、金某男、万某鹏、王某宇等人见状从某歌厅对面跑过来对李某雷拳打脚踢,讲其打倒在地。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贾某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

  三、被告人金某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四、被告人蔺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裁判理由】

  被告人贾某刚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王某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被告人蔺某、金某南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贾某刚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蔺某、金某南其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蔺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贾某刚、王某、金某南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作出本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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