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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人民法院
涉黑涉恶案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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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蛟河法院  发布时间:2018-03-22 13:55:27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顺利有序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实时掌握全市法院专项斗争工作动态,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贯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蛟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公室有关案件报告要求,按照《蛟河市人民法院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专项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在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期间,涉黑涉恶案件按照本制度要求逐案报告。

  第三条 本院受理公诉机关以涉黑罪名起诉案件以及审理中发现系涉黑案件的,需在 2 个工

  作日内将案件情况以书面表格形式报本院党组会议及市中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公室。

  本院受理公诉机关指控涉恶案件以及审理中发现系涉恶案件的,应及时将案件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本院刑事审判团队负责人及本院主管院长,由本院主管院长决定是否提交本院党组会议。

  审理涉黑涉恶案件,如出现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报送的,可参照本条前两款规定。

  第四条 本院需建立涉黑涉恶线索管理台账和涉黑涉恶案件审判信息台账。

  第五条 涉黑涉恶线索管理台账要对摸排线索逐一登记,注明线索来源、举报内容、接收时间等。

  涉黑涉恶案件线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群众举报投诉的;

  (二)正在审理案件中发现的;

  (三)对近三年以来判决的职务犯罪案件、轻微刑事案件、涉众型经济案件与历年判决的涉黑涉恶案件梳理排查发现的;

  (四)其他。

  第六条 涉黑涉恶案件线索管理台账经庭长审核签字后,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联络员于每月 22 日前以邮件、传真形式报送上级法院与同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公室。

  第七条 涉黑涉恶案件审判信息台账要对 2018 年以来受理的涉黑涉恶案件及在审理中发现的涉黑涉恶案件从立案开始逐案跟踪记载,标明案号、案由、被告人、案件性质、是否为督办案件、开庭时间、是否延审、判处刑罚、财产刑执行等情况。

  第八条 涉黑涉恶案件审判信息台账经庭长审核签字后,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联络员于每月 22 日前以邮件、传真形式报上级法院。同时根据不同审判阶段报送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等相关文书。

  对于市级以上部门督办、挂牌督办、重大、敏感、疑难、复杂或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需随时报送台账信息及相关文书。

  第九条 本院在审理涉黑涉恶案件中,需定期报送工作动态、经验做法等信息。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力较大、疑难复杂等典型案件,需重点报送。

  本院需保证信息真实性、时效性。每季度至少报送 1 篇。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随时报送。信息须经本院主管院长签字后报上级法院及同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公室。

  第十条 本院需每月上报专项斗争工作总结材料。总结当月扫黑除恶工作,突出特色和亮点,指出问题和不足,提出下步工作打算。

  工作总结须经庭长签字后,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联络员于每月 22 日前以邮件、传真等形式报上级法院及同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公室。

  第十一条 本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时总结报送情况,定期向上级法院党组汇报。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蛟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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