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限高令太厉害了,出门谈生意受阻,缺少资金贷款也行不通,这回不拿钱是真不行了。”为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精神,坚决打击规避执行行为,蛟河市法院果断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规避执行行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迫使其主动现身给付申请人执行人2.1万元。
2015年5月,申请执行人赵某在蛟河市某建筑公司工地喷浆中,不慎从高空坠落受伤。住院86天,医疗费由公司全部承担。而后二次住院8天,赵某自行垫付7千余元。经蛟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受伤为工伤。经吉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伤情鉴定,评为伤残壹级、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经蛟河市法院审理被告某公司一次性给付赵某伤残补助金、二次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14万余元,并判决公司每月支付赵某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3500余元。因建筑公司没有按月给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赵某法定监护人申请执行6个月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2.1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考虑到申请执行人的实际生活状况,执行员左伟刚、助理刘树国马上到公司所在地某乡镇向法定代表人张某某送达相关手续,但其避而不见、电话不接。仅过几天,在得到张某某在公司的准确消息后,执行员左伟刚、助理刘树国及时赶到该公司,依法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手续,但其以公司目前资金紧张为由继续规避执行。鉴于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情况,执行员左伟刚经请示局领导后,加大对其失信惩戒力度,果断向张某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规避执行行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张某某得知其被限制高消费后,主动现身给付申请人执行人2.1万元。
近年来,蛟河法院围绕“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不断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力度,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消费、出行、投资、置业等领域进行限制,不断压缩“老赖”生存空间,敦促履行义务,兑现胜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