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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法院网拍“唯一住房”维护胜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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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瑞刚  发布时间:2018-08-14 10:45:34 打印 字号: | |
  蛟河市法院针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坚持人性化执行,经过与执行双方反复沟通,在做通被执行人工作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被执行人日常生活状况,为其预留五年房租3万元,促成案件达成执行和解,并通过淘宝网对其名下唯一住房进行了拍卖,既依法维护了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又避免了被执行人无家可归。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与王某某、张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张某系母女关系,张某、赵某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王某某曾向申请人于某借款8万元,张某、赵某为其借款担保,经法院审理判决王某某给付借款8万元及利息,张某、赵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执行员左伟刚依法向三名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财产、限制高消费令等措施。虽然采取了一系列执行措施,但因王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张某、张某因其它案件工资被冻结,案件暂时终结执行保留债权。今年1月,申请执行人于某以被执行人张某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房屋。经查张某名下房屋是唯一住房,且张某、赵某正在居住。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申请人强烈要求执行该房屋,经执行员左伟刚、助理刘树国多次与被执行人张某沟通,张某表示配合法院工作,同意对其房屋进行拍卖,但提出租房需要资金。执行员又与申请人进行沟通,申请人表示可以为其预留五年房租3万元。期间,由于被执行人王某某也居住在该房屋,一再干预执行,拒不腾出房屋。执行员不厌其烦反复与王某某、张某进行沟通,讲明利害关系及申请人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最终,通过执行员的不懈努力,促成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将五年房租3万元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某某主动腾出房屋。被执行人张某名下“唯一住房”房屋通过淘宝网拍卖21.8万元,扣除张某银行房屋贷款,余款全部给付申请人。剩余欠款本金500多元及利息等,因三名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保留债权。
责任编辑:蛟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