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蛟河市法院审理了蛟河市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当庭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因借款担保被王某某起诉至蛟河市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给付王某某借款23600元。因被告人王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局办案人工作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张某某承诺将2015年度种植收获的玉米款还给王某某,并在执行和解协议书上签字。张某某将玉米出售后,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还给王某某。2016年11月,法院将张某某7万斤玉米依法扣押。2017年春节左右,张某某儿子张某将法院扣押的玉米私自出售,出售后的玉米款也没有给付申请人。2018年6月初,张某某将执行款给付申请人王某某。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被传唤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已履行了执行义务,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