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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法院坚持“繁案精审”确保刑事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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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瑞刚  发布时间:2018-06-11 14:17:06 打印 字号: | |
  6月8日,蛟河市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案,由刑事办案法官曹国华担任审判长与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通过采取指定辩护人、侦查人员出庭以及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等措施,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被告人认罪服判,合议庭以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本案被告人蒋某某酒后到其妹妹家,因家庭琐事与其妹妹及外甥发生口角并厮打。派出所两名民警处理过程中,蒋某某撕扯两名民警制服,并辱骂、殴打两名民警,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其殴打民警的事实一直不供认。而本案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关键证据是两名侦查人员证言及在现场的执法记录仪录像视频,侦查人员出庭对该视频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说明,以补强该证据。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合议庭依法通知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一名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蒋某某提供辩护。庭审中,公诉人播放了录像视频,并进行说明,控辩双方对两名出庭的侦查人员进行了发问。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法庭根据被告人蒋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在休庭合议后,当庭进行了宣判。

  蛟河市法院按照省法院、吉林中院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推行“繁简分流、简案快审”机制,在扩大“简案”适用范围基础上,坚持“繁案”精审,不断提高案件质量。在“繁案”精审方面主要采取庭前会议、指定辩护、证人出庭等工作措施。一是召开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上解决非法证据排除、管辖、回避等程序性问题,如对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一律召开庭前会议,有效的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二是依法履行指定辩护和通知辩护职责,及时告知被告人具有委托辩护人等权利,向其释明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加强指定辩护工作,在律师辩护方面,除法律规定应当指定辩护律师的一律予以指定外,对被告人未聘请律师的案件,只要被告人对指控的案件事实有异议或虽没有异议,但案件比较复杂的,一律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提供辩护。同时,庭审中充分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保护其与公诉人相互辩论的权利。三是加强证人出庭工作。进一步推动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大大的提升了案件证据材料的证明力度,使案件从侦查阶段到庭审阶段皆有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经过,最大程度还原案件事实。截止目前,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案件39件53人;证人出庭作证案件5件12人,其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2件5人;召开庭前会议9件。

  蛟河市法院准确把握改革精神,注重发挥职能作用,实现了庭审实质化证据展示在庭上、证据认定在庭上、法庭裁判在庭上的要求,确保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工作全面落实,让每一个案件当事人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蛟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