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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法院执行一起刑事罚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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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瑞刚  发布时间:2018-06-12 13:54:24 打印 字号: | |
  “要不是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被骗的钱款根本就没希望了,真是太感谢执行法官了。 ”6月11日,当事人邢某某将一面锦旗送到了蛟河市法院执行局,感谢执行局局长李金锁为其执行被骗钱款7100元。

  对犯罪人员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财产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打击犯罪的重要惩处手段之一,然而在刑事案件判决后,特别是犯罪人员刑满释放后,主动履行的几乎没有。在执行曹某某刑事罚金案件中,查明曹某某在2016年期间先后多次从邢某某手中骗去8700元,经蛟河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被告人曹某某因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同时,判处退赔被害人邢某某8700元。在执行曹某某刑事罚金案件过程中,执行局局长李金锁依法向被执行人曹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等相关手续,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始终不配合执行,通过网上查询系统查扣曹某某银行存款7100元,及时联系邢某某后给付7100元。下一步,执行法官还将加大执行力度,进一步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继续执行刑事罚金及被害人剩余款。
责任编辑:蛟河法院